(2015)澄滨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燕与江阴市顺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江阴市顺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徐燕。被告江阴市顺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云新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与被告江阴市顺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顺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燕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燕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顺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徐燕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