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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马鑫与陈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鑫,陈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马鑫,男,1984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陈桂林,女,现年4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鑫与被告陈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鑫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