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马鑫与陈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鑫,陈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马鑫,男,1984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陈桂林,女,现年45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鑫与被告陈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鑫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