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亚君与戴幼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君,戴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徐亚君。被执行人戴幼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亚君与被执行人戴幼君[(2015)甬北商初字第002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54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