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卫平与被执行人李新民、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卫平,李新民,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13号申请执行人贾卫平,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府东居委会敬业巷**号。被执行人李新民,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生,现住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成民,职务,矿长。申请执行人贾卫平与被执行人李新民、霍州煤电集团河津薛虎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卫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7051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师治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 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