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财保1号提请人潍坊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88号。申请人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57287139-7。法定代表人范子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担保人潍坊天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丁家村。负责人高平,该公司总经理。提请人潍坊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月15日提请本院对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潍坊天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潍坊盛和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