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国峰、陈国华与钱明明、沈恩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峰,陈国华,钱明明,沈恩雷,泰州市洪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陈国峰。原告陈国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明明。被告沈恩雷。被告泰州市洪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法定代表人丁荣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许如宏。委托代理人王悦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峰、陈国华与被告钱明明、沈恩雷、泰州市洪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峰、陈国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峰、陈国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峰、陈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4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184元,由原告陈国峰、陈国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江茂广人民陪审员 毛宏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