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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凯里市联众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天荣、尹坚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里市联众鑫投资有限公司,罗天荣,尹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凯里市联众鑫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天荣。被执行人尹坚强。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罗天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联众鑫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违约金3万元及利息54667元,被执行人尹坚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债务的情况下承担50﹪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罗天荣承担案件受理费3644元、被执行人尹坚强承担案件受理费182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罗天荣、尹坚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50元,及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天荣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尹坚强有贵HW****号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尹坚强所有的贵HW****号车辆。该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限内,不予办理该车的过户、年检等手续,被执行人尹坚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在被查封的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限二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