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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鲁执字第1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杰与孙秀丽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鲁执字第1227-7号申请人:孙杰,男,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秀丽,女,蒙古族,农民。本院对孙杰诉孙秀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阿鲁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秀丽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一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