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6号原告:江某,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陆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江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