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童健飞与雷水凤、雷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健飞,雷水凤,雷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童健飞。被告:雷水凤。被告:雷志平。原告童健飞为与被告雷水凤、雷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受理后,因被告雷水凤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助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