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广元市三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黎、XX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元市三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黎,XX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8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三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开发区敬国路。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兰,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母永强,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黎,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广元市三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黎、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元市三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