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与李运州、马小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李运州,马小红,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寺林场东1千米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74052-0。法定代表人赵自红,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玉玺,男,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州,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小红,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住所地汝州市风穴寺林场东1千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410000000000968。法定代表人王大旗,男,系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州、马小红、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运州、马小红、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运州、马小红、汝州市尚庄乡创业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智亚利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一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