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志仃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8号罪犯陈志仃,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泰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将赃款332000元退还给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陈志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志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八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六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志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