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勇善与查明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善,查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26号申请人赵勇善,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查明玉,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申请人赵勇善与被执行人查明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要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41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9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明玉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决定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查明玉在中国农业银行岚皋县支行账户6228482960096989515内存款4198元划拨入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账户2607060829200033341(中国工商银行岚皋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