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吴杰、王莉丹,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杰、王莉丹、被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钱炳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欺骗原告的感情,经常为琐事对原告拳打脚踢,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颇深,婚后感情深厚,原告没有欺骗被告的感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丙。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在感情上有了隔阂,致使双方感情越来越淡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凌峰审 判 员 于 冰人民陪审员 张运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