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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桂敦庆与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敦庆,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吴永强,胡加贞,武明,孙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447号申请人桂敦庆。被执行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70号。被执行人潍坊贵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州南路潍莱高速路口北200米路西。被执行人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黄山东路。被执行人吴永强。被执行人胡加贞。被执行人武明。被执行人孙传旭,系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桂敦庆与被执行人武明、胡加贞、孙传旭、吴永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汤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借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46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明、胡加贞、孙传旭、吴永强、潍坊晟鑫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润康食品有限公司、潍坊贵翔汤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65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