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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43号原告孙某某,农民。被告魏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万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尚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