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43号原告孙某某,农民。被告魏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万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尚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