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建涛日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重庆建涛日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70号原告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4-27-2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8260-1。代表人杨文义,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涛日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田坝村12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19-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毛晓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建涛日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交纳12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博舟节能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周长平人民陪审员 方孝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