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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安市金马电机有限公司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安市金马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有元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来恩电机有限公司,毛梓章,陈赛英,赵有元,王爱芳,缪明铃,王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64号申请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马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毛梓章,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有元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有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来恩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缪明铃,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梓章,男,1951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赛英,女,195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赵有元,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爱芳,女,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明铃,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守香,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马电机有限公司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马电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403.92万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