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晟源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晟源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晟源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波,系石嘴山市晟源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杭飞龙,系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55790元(其中执行标的350631元、执行费5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