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邵×与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65号原告邵×,男性,年龄34。被告甘×,女性,年龄30。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