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793号原告罗某某,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