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朱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2年10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朱某,男,2002年1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朱某,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朱某、朱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