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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朱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2年10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朱某,男,2002年1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朱某,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朱某、朱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