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卢一宪与马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宪,马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27号原告:卢一宪。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宪与被告马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卢一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卢一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一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卢一宪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