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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卢一宪与马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宪,马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27号原告:卢一宪。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一宪与被告马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卢一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卢一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一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卢一宪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