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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李洪军,大庆市德安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李洪军,大庆市德安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平,男,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法定代表人李景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景龙,男,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德安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国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李洪军,大庆市德安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黑龙江省九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案由有误,该案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中,“欠据”上明确表明了双方争议的款项为砖款,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于合同履行中给付红砖没有异议,有争议的是给付砖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砖款即是货币,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为接受货币一方,因此本案应在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