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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志武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45号罪犯黄志武,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志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三年五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