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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XX与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重字第6号原告XX,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凤,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杨家林,组织机构代码:72557177-5。法定代表人赵修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梁、刘梅,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20元,减半收取27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