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洪训、王淑贤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训,王淑贤,孙金岭,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08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磊,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杨洪训,男,农民。被告王淑贤,女,农民。被告孙金岭,男,农民。被告王爱兰,女,农民。被告刘洪强,男,农民。被告刘立春,男,农民。被告杨长玉,男,农民。被告张春梅,女,农民。被告陈洪燕,男,农民。被告赵书敏,女,农民。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训、王淑贤、孙金岭、王爱兰、刘洪强、刘立春、杨长玉、张春梅、陈洪燕、赵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金岭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镇支行的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取,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