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康耀斌、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康耀斌,黄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施建峰。被告:康耀斌。被告: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康耀斌、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建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