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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康耀斌、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康耀斌,黄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施建峰。被告:康耀斌。被告: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康耀斌、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建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建峰负担。审 判 长  岑益娇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