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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董辉煌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216号罪犯董辉煌,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石狮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辉煌犯贩卖毒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退赔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724.15元。宣判后,被告人董辉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辉煌犯贩卖毒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3月7日交付执行。因罪犯董辉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7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董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福钒、林礼汀,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董辉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董辉煌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辉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无法参加生产劳动,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董辉煌系残疾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辉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