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福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东福贸易有限公司,刘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485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组织机构代码72386××××被执行人日照市东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恭亮,经理。被执行人刘恭亮,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坂东村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日开商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恭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刘恭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恭亮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城区×北里×号×号房产。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793.17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经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以该房屋市场价值评估价793.17万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恭亮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城区×北里×号×号房屋市场价值作价人民币七百九十三万一千七百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刘恭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款。本市东城区×北里×号×号房屋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86××××)。二、申请执行人日照日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刘恭亮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城区×北里×号×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