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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经济联合社、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经济联合社,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凯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2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祥利)。组织机构代码:57731365-0。法定代表人:瞿利萍,该经济联合社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法定代表人:傅祝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勇龙,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7482-6。法定代表人:杨秀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肖容,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祥和桥经联社)、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祥和桥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临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2月17日,祥河桥村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杭州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约定:在甲方村民自愿向甲方交回流转地,一致同意甲方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开发;流转的土地位于河上镇祥河桥村沙河楼王家地块;流转土地面积及四至以甲方所定范围为准,具体以测绘图纸为准。具体面积待确定后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流转土地当中,270亩为耕地,其中50.465亩杂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如流转地被征收,则流转面积作相应调整,流转价款的计算以调整后的流转面积计算;甲方土地属于耕地部分,流转期为三十年,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41年1月27日止。到期后依照本合同书约定的价格条件,流转期自动延续十年,即延续的流转期自2041年1月28日起至2051年1月27日止;甲方土地属于林地和杂地部分,流转期为四十年,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51年1月27日止;流转款及支付方式:耕地为每年每亩1200元,自留地为每年每亩800元,林地为每年每亩600元,每五年支付一次,即以每五年为一个支付年度,乙方应当于每一个支付年度第一年的12月31日前将流转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五年到期后,流转款每五年递增5%;如流转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于被征收部分土地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按国有土地的规定进行利用,甲方不得干涉;若一方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度流转金的2倍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在国家、政府实施征收、征用行为后,对于被征收、征用部分土地的处理方式。祥河桥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签订时,合同项下的流转土地范围内,尚有100余亩鱼塘仍有他人承包经营、17户农户房屋尚未拆迁。2011年4月30日,杭州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流转款”的名义支付给祥河桥村经联社2800000元。2012年1月10日,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委会与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泉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杨秀泉同意出借500000元款项给祥河桥村委会、祥河桥村经联社,但前提是祥河桥村村委会必须做到以下几项要求:第一、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村委会必须在2012年1月21日之前组织并完成征用区块内36户农户的土地征用签约合同。第二、在2012年清明节之前必须完成征用区块内的全部坟墓搬迁事宜。第三、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杭州凯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楼王家租赁区块的农户拆迁签约工作。2013年4月12日,凯达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祥河桥村村委会、祥河桥村经联社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因甲方无法将所发包的土地腾空交付给乙方,村三委会承诺:全体人员将全力以赴把该项目做成做好。另查明:2010年4月6日,凯达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约定乙方意向在祥河桥村(沙河自然村)楼王家区块投资综合性开发,项目总用地约为600亩,其中租用土地400亩,一期规划出让土地200亩,项目面积及具体范围根据项目开发的需要和土地修编情况而定。2011年1月27日,杭州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杭州凯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祥河桥村村委会签订《征收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征收祥河桥村沙河自然村3.0000公顷(计45亩)土地。2014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3】-0643批准文号,同意征收河上镇祥河桥的“老年养生用地”,征收总面积3.0000公顷。2014年9月1日,凯达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凯达公司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2.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返还凯达公司流转款2800000元;3.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支付凯达公司违约金11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杭州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杭州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杭州凯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故杭州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涉案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应由杭州凯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受。合同书中对流转土地的交付期限约定不明,但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交付。因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流转土地,导致凯达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对流转土地的开发利用,需要凯达公司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双方的通力合作,而凯达公司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双方因流转土地的交付问题,意见分岐较大、矛盾较深,继续履行合同,既不利于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能致使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对凯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已收取的2800000元“流转费”应返还给凯达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书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度流转金的2倍计算。但该约定过高,现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主张调整,酌情调整由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承担按凯达公司支付的“流转金”为基数,自“流转金”支付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45%)计算的违约金。综上,对凯达公司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凯达公司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委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于判决生效日解除;二、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委会返还凯达公司28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45%计算的违约金。上述款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驳回凯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60元,由凯达公司负担2700元,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委会负担35460元。宣判后,祥和桥经联社、祥和桥村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案涉土地已具备交付条件。1.争议土地已不在流转范围内,不存在交付义务。《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签订后,流转土地范围内有45亩涉及农转用征。2011年12月13日,祥河桥村村委会与杭州市萧山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征地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对沙河自然村45亩土地进行农转用征。由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农转用批文一直未下达,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也不能随意处置这45亩土地,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与凯达公司多次磋商。2014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45亩土地农转用征的征收方案;2014年4月,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第1.5条的规定,如流转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则流转面积作相应调整。因45亩争议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故根据合同约定,45亩争议土地已不在流转面积内,相应的流转工作也不存在。2.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案涉土地已具备交付条件。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与凯达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签订合同时,凯达公司明确清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所涉土地,需由祥河桥村村民向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交回流转地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才能将土地流转给凯达公司。本案中,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签订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积极动员村民签订《征地协议》、向村民支付土地赔偿费,通过上述和村民商谈、支付对价等方式,将原承包给村民的土地流转回村里,应该来说,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案涉土地已具备交付条件。二、合同未约定流转土地的交付时间,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来确定,交付时间应考虑到交付标的的特殊性。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与凯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的交付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所涉标的为土地,土地的流转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不像普通货物一样能够快速交付。如前所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签订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土地流转工作。三、本案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及其他协议中都未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审判决认为,因祥河桥村经联社与祥和桥村村委会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流转土地,导致凯达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凯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实际上,案涉土地已具备交付条件,凯达公司完全可以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实现合同目的,并不存在致使凯达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应首先看双方签订合同对合同解除的事由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只有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判决合同解除。本案中,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与凯达公司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而案涉土地已具备交付条件,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并不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实属不宜。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亿万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浙江高院关于农村改革发展中土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调研报告》中提到:“于土地流转纠纷通常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努力把握好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依法支持地方政府土地流转创新的关系。既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及长久不变为核心,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又要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同时对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像本案这样案涉土地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不应判决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无论是对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还是对凯达公司,都将是双赢局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1.驳回凯达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凯达公司支付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凯达公司答辩称:本案中,涉案土地至今尚未交付,土地虽然征用为国有土地,但是,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从未交付过土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已经召开村民大会,收回土地,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将相应的承包土地交付给凯达公司,但是,截止一审的时候,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都不能将相应土地交付凯达公司,所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鉴于此情况下,凯达公司依法提出解除合同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与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7日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祥河桥村村民自愿向祥河桥村交回流转地一致同意将土地发包给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开发。合同签订后,2011年4月30日,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流转款”的名义支付给祥河桥村经联社2800000元。2013年4月12日,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甲方)与凯达公司(乙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现因甲方无法将所发包的土地腾空交付给乙方,兹经镇党委会讨论决定,……我村三委人员承诺:全体人员将全力以赴把该项目做成做好。”据此,虽然在案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未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的交付期限,但直至凯达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也未向凯达公司交付流转土地,结合签署案涉协议签订时间以及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原审法院认为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流转土地,导致凯达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判决解除案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书》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判决祥河桥村经联社、祥河桥村村委会返还凯达公司已经支付的流转费及支付相应违约金亦无不当。综上,祥和桥村经联社、祥和桥村村委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经济联合社、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经济联合社、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和桥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0元,应退8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琳?PAGE???PAGE*MERGEFORMAT?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