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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祖清诉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清,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7号原告刘祖清,女。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清诉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蓉市支行营业部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刘祖清要求冻结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蓉市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蓉市支行营业部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覃方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