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盛标犯敲诈勒索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盛标(别名陈冀,绰号“阿标”),男,1979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200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盛标犯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盛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敲诈勒索2015年1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陈盛标纠集他人携带匕首、砍刀前往沐舍主题酒店,胁迫陈某到陈某入住的882房间,在将他人支离房间后,以陈某强奸丁某为由,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威胁陈某赔偿人民币80000元。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盛标在807房间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与他人共同吸食。7时许,陈盛标在806房间又提供甲基苯丙胺与他人共同吸食。14时许,陈盛标指使魏某乙将0.1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宾馆大厅卖给黄某。而后,陈盛标又转住到808房间提供甲基苯丙胺与他人共同吸食。在抓获陈盛标时,从其身上查扣0.73克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盛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盛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计0.88克,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盛标应予数罪并罚。陈盛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盛标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盛标敲诈勒索一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盛标辩解敲诈勒索一节金额不是80000元,而是8000元,对罪名没有意见;对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2015年1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陈盛标在古田县城西街道鑫海大厦沐舍主题酒店门口遇见被害人陈某后,误以为其朋友丁某被陈某控制、欺负,需要帮助,便以要寻找、教训陈某为由纠集魏某甲、游某乙、游某甲、池某、刘某、张某(均另案处理)携带匕首、砍刀前往沐舍主题酒店。嗣后,陈盛标一行七人在沐舍主题酒店电梯内遇到陈某,陈盛标质问陈某将丁某藏在哪里,并不顾陈某的解释,胁迫陈某到陈某入住的882房间。接着,被告人陈盛标又将魏某甲、游某乙、游某甲、池某、刘某、张某支离房间,后以陈某强奸丁某为由,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威胁陈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15时许,被害人陈某在其亲友报警后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解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核实。1、被害人陈某陈述及辩认笔录证实,他是从2015年1月28日6时50分至15时许被陈盛标等人困在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共约8小时。期间,陈盛标等人限制他人身自由,一直叫他坐在凳子上,不让他站起来,更不让他离开房间,陈盛标质问他将其女友“叮当”藏到哪里,他解释不认识“叮当”。陈盛标有拿匕首、一个穿绿色外套的男子(指刘某)有拿砍刀威胁他,且陈盛标还打了他胸部一拳。陈盛标还以他将其女友“叮当”睡了,认为他强奸“叮当”为由,叫他赔偿8万元,并叫他先到朋友那边拿几千块钱,后他打电话给堂哥蒋某借钱,蒋某过来时他有提出向蒋某借8000元,并偷偷给蒋某发求救短信。经辨认,陈某指出陈盛标就是本案被告人,魏某甲、游某乙、游某甲、池某、张某就是伙同陈盛标将他带到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的人员。2、证人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电话联系他让他到沐舍主题酒店,提出向他借款8000元,后发求救短信给他,由他报警的经过。经辨认,蒋某指出陈盛标就是称陈某赌博欠其钱的男子。3、证人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沐舍主题酒店和陈盛标见面时,没有跟他说她被人欺负、强奸之类的话,当时她因酒喝多了,心情不好,确实有哭,但她并没有跟陈盛标说她因什么事情哭,她没有被人欺负或强奸,她不认识陈某,不认识被陈盛标绑走的那个男的,到现在为止她都不知道该男子是谁。经辨认,丁某指出陈盛标。4、证人倪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8日6时许,他在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看到“阿标”用手搭在陈某肩膀一起走进来,后面还跟有六、七个男青年,到房间后“阿标”让陈某坐在宾馆电脑桌前的凳子上,追问陈某到底将丁某藏哪去了,陈某都是说不认识丁某。期间,“阿标”还有拔出匕首威胁陈某,后面来的男青年中有一个男的拔出一把砍刀摆出一副要去砍陈某的架势。后来“阿标”就跟那几个男青年说你们先离开,等事情问清楚了再说。他有看到“阿标”往陈某胸口打了一拳,听到“阿标”跟陈某说将丁某睡了多少次、丁某肯定不会自愿被你睡,一定是你把丁某强奸等,并叫陈某自己看看要赔偿多少,当时陈某说只有几千块,还叫他帮陈某打电话给其朋友看能不能先借几千块,“阿标”听了又说几千块钱这么少,跟陈某说这么大的人叫你拿几万元都拿不出,还叫陈某去担保公司贷款之类的。“阿标”将陈某困在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的原因是,“阿标”说陈某将丁某强奸了,要陈某为这件事负责并让陈某赔钱。他有听到“阿标”要陈某赔偿几万元钱,并听到“阿标”跟陈某说要合伙做生意,并商量一起骗陈某家里人拿钱,他觉得这只是借口,实际“阿标”就是打算敲诈陈某。经辨认,倪某指出陈某,陈盛标就是“阿标”。5、证人魏某甲、池某、游某甲、游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证实,(1)、2015年1月28日5时许,在清华缘宾馆808房间陈盛标对他们说,其女朋友丁某在沐舍主题酒店可能被男的欺负,叫他们带好家伙(指砍刀、匕首等)过去看下什么情况,将那男的找出来并打那男的等。池某还证实,“阿标”说,丁某在沐舍主题酒店一男的房间里可能被强奸。后他们均携带匕首或砍刀,到沐舍主题酒店电梯时碰到陈某,陈盛标便问:丁某在哪个房间,陈某回答不认识丁某,游某乙还拿出匕首吓唬陈某,后在陈盛标要求下陈某带他们七人到882房间,到该房间时倪某已经在房内,陈盛标让陈某坐在电脑桌前座椅上,又质问陈某丁某在哪,陈某一直说不认识丁某,陈盛标就很生气拿酒店信息簿打陈某的头,且刘某拿出砍刀想砍陈某,但被陈盛标劝下,后陈盛标让魏某甲、池某、游某甲、游某乙、刘某、张某离开房间。当日14时许,魏某甲、刘某再次到沐舍主题酒店找陈盛标,一会儿陈盛标和陈某准备出去,陈某趁机逃离房间,而后魏某甲、陈盛标、朱某在877房间门口被民警抓获。(2)、魏某甲称陈盛标有向陈某要钱,但不知道具体金额,以及陈盛标因为什么原因向陈某拿钱。池某、游某甲、游某乙称其在场时看到有人向陈某要钱,但不知道其离开沐舍主题酒店后是否有人向陈某要钱。经辨认,他们指出陈某就是那名陌生男子;陈盛标就是“阿标”。6、证人朱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8日10点左右,他打电话给陈盛标说想要卖一部手表,陈盛标说他在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让他过去。10时许,他到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他听陈盛标说一个外号“叮当”的女子被坐在电脑椅子上的男子强奸了,陈盛标还有向这个男子要钱,那男子说最多只能拿几千块。经辨认,朱某指出陈某就是坐在电脑椅上的男子以及陈盛标。7、证人李某(古田县沐舍主题酒店前台收银员)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沐舍主题酒店入住及押金凭证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27日21时30分许,陈某一个人到沐舍主题酒店吧台要求开一间单人间,并称自己忘带身份证,以陈琳身份证号为352227198908070087办理了882房间登记入住手续。经辨认,李某指出陈某就是那名登记入住882房间的男青年。8、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鑫海大厦三楼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在房间电脑桌桌面西侧有五处刀具刺锉痕,根据陈盛标供述可知,该刺锉痕系陈盛标威胁陈某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桌面刺来刺去所致。9、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提取制作的古田县沐舍主题酒店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1月29日古田县公安局干警从沐舍主题酒店监控电脑室调取该酒店于2015年1月27日至28日间一楼门口外监控录像、酒店大厅一楼监控录像、酒店大厅监控录像、酒店882房间门口监控录像,并刻录成光盘,监控录像反映陈盛标等人在沐舍主题酒店内的部分作案过程。如监控视频可以看出:2015年12月28日06:07许陈盛标与一名女子在沐舍主题酒店一楼处见面,06:44陈盛标用手搭在陈某肩上,其后跟随六名男子一起进入882房间,06:51陈某走出沐舍主题酒店882房间,06:53陈盛标等七人(可以看出部分人员有将类似刀具的物品藏放在身上)进入沐舍主题酒店一楼,07:00有六名男子走出沐舍主题酒店等。10、提取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1月28日公安干警对蒋某130××××5858手机于当天14时35分收到陈某156××××0006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予以拍照提取,短信内容如下:“想绑架我”,“没欠钱”,“速度救命要带我走了”。“我根本不认识他们”。1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月28日14时许,公安干警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沐舍主题酒店抓获陈盛标、魏某甲、朱某后,从陈盛标身上查获一把三刃木牌折叠匕首,从魏某甲身上查获一把刀身写有“OXHEND”字样的砍刀,后公安干警依法扣押上述物品。12、涉案管制刀具确认书、照片证实,从陈盛标处扣押的三刃木牌折叠匕首、从魏某甲处扣押的一把刀身写有“OXHEND”字样的砍刀均可认定为管制刀具。13、通话清单证实,陈盛标13509581089号码与朱某15506931665号码于2015年1月28日9时35分(主叫)、10时02分(被叫)有通话往来。该证据进一步印证朱某的证言。14、户籍证明证实,陈盛标于1979年1月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8日14时许,公安干警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沐舍主题酒店抓获陈盛标并解救被害人陈某。16、前科劣迹材料证实,陈盛标于2002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5月因复吸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5日因复吸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2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17、被告人陈盛标供述与辩解证实,(1)、2015年1月28日5时许,他接到其女朋友丁某电话后到沐舍主题酒店,看到丁某在哭,他怀疑丁某被陈某欺负,回到清华缘宾馆后叫魏某甲、游某乙、游某甲、池某、刘某等人去沐舍主题酒店看看丁某有没有被人强奸或者被人控制。他们各自带好匕首、砍刀就前往,在电梯里他质问陈某将丁某藏到哪里,陈某称不知道丁某是谁,后陈某按他的要求带领他们到882房间,期间,他有打了陈某胸口一拳,并用酒店内的价格本砸了陈某头一下,且刘某拿出其携带的砍刀准备砍陈某,但被他拦下,而后他让其余人员下楼等他,房内仅剩他、倪某、陈某三人。随后,他又质问陈某跟丁某睡了几次,看要赔偿多少,陈某说只能凑几千元钱,而后,陈某打电话联系其哥哥蒋某到沐舍主题酒店借8000元,其哥说没钱。后来在882房间内他接到张某电话说110警车到楼下,在转移中,陈某跑出房间并碰到民警,民警在887房间门口抓获他、魏某甲、朱某。(2)、他称其也不清楚陈某到底和丁某有没有关系,其没有向丁某确认过是否有被陈某欺负,是因为当时其吸毒就觉得二人有关系。针对被告人陈盛标辩解敲诈勒索一节金额不是80000元,而是8000元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陈盛标与被害人陈某对于敲诈钱款的陈述是不一致的。但从到案证据分析,魏某甲、朱某二人的证言只证实案发当时陈盛标有要求陈某赔偿,但他们不清楚具体的赔偿情况,证人倪某的证言也不能证实陈盛标有叫陈某赔偿8万块钱的确切数额。相反,陈盛标在向被害人陈某要钱,被害人有向蒋某提出借8000元钱,得到了蒋某证言的证实。因此,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信被告人陈盛标的供述,认定被告人陈盛标敲诈勒索金额为8000元。被告人陈盛标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1月26日23时许,游某甲、游某乙、魏某甲到古田县远航商厦四层清华缘宾馆,由游某甲出资、魏某甲持身份证登记入住807房间。27日0时许,被告人陈盛标到807房间,后陈盛标免费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与游某乙、游某甲、魏某甲、池某、刘某等人共同吸食。7时许,被告人陈盛标出资200元,让游某乙登记入住806房间,而后在806房间,陈盛标提供甲基苯丙胺与游某乙、游某甲、魏某甲等人共同吸食。13时许,被告人陈盛标与吸毒人员黄某经电话联系约定在清华缘宾馆进行毒品交易。当陈盛标在807房间等黄某时,从魏某乙(另案处理)处得知该房间需办理退房手续。14时许,黄某到达该宾馆大厅,陈盛标遂指使魏某乙将0.15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宾馆大厅卖给黄某,并交待魏某乙用收取的100元毒资办理807房间续住手续。而后,陈盛标又转住到808房间,并在该房间内又提供甲基苯丙胺与游某乙、游某甲、魏某甲等人共同吸食。2015年1月28日古田公安局干警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沐舍主题酒店抓获陈盛标时,从其身上查扣0.73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盛标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甲、游某甲、游某乙、池某、黄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查扣的甲基苯丙胺;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等书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古田县质量计量检验所检测证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到案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盛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盛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计0.88克,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盛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盛标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盛标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取得钱款,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盛标在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节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陈盛标有前科、吸毒劣迹、容留吸食毒品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帮其送毒品,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被告人贩毒数量,但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盛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盛标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被扣押的被告人陈盛标用于作案的工具三刃木牌折叠匕首一把以及0.73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振禄审 判 员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林义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