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有林诉被执行人田玉增、程琴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有林,田玉增,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董有林,男,汉族,住临泽县张掖市甘州区绿洲家园复式楼。被执行人田玉增,男,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197号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程琴,女,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197号3单元3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5622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754元,合计5767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玉增、程琴在银行的存款57674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