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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党国宁与宋亚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97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