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古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刑初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辩护人陈志宽,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初,被告人古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5号附23号铺面作为赌博场地,购买35台翻牌机作为赌博工具,雇佣刘某、秦某等人负责上下分等赌场经营事务,利用翻牌机以现金兑换赌分并以现金返还的方式经营赌场。2015年7月6日16时民警查处该赌场,现场挡获参赌人员张某等人,挡获赌场工作人员刘某等人,查获翻牌机35台。经认定,所查获的翻牌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古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古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古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古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对被告人古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恩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