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彦杰与胡国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杰,胡国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8-1号原告:李彦杰。被告:胡国志。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彦杰与被告胡国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字第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告胡国志缴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