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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470号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特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0333-X。法定代表人韩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开雨、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女,生于1972年9月6日,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艳已付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