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执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向阳与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阳,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388-4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顺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顺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兴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倾城小区南门路西南两幢一楼联体商铺的房租收入予以扣留。由本院直接向承租人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