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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殿臣与张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臣,张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38号原告王殿臣,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被告张钢,男,1953年10月30日生,满族,无业,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臣与被告张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