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金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李军忠,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委托代理人:徐敏,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负担15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3155元。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