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甲、农民,刘某丙、医生,刘某丁、农民,刘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马某,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己,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职工。被告刘某丙、医生。被告刘某丁、农民。被告刘某戊,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苏翔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