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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甲、农民,刘某丙、医生,刘某丁、农民,刘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马某,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己,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职工。被告刘某丙、医生。被告刘某丁、农民。被告刘某戊,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苏翔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