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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强巴旦增、巴桑等21人与尼玛劳务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贡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强巴旦增,巴桑,拉巴次仁,扎西明久,白玛次旺,普布扎西,米玛顿珠,次仁平措,次仁拉姆,尼玛卓玛,巴桑拉姆,边巴,旦增达瓦,尼玛,晋米朗杰,格桑朗杰,次仁卓嘎,旦增贡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藏2223民督2号申请人强巴旦增,男,藏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系西藏贡嘎县人。申请人巴桑,男,藏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系西藏贡嘎县人。申请人拉巴次仁,男,藏族,1987年6月3日出生,系西藏琼结县人。申请人扎西明久,男,藏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白玛次旺,男,藏族,1981年5月3日出生,系西藏扎囊县人。申请人普布扎西,男,藏族,1983年1月5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米玛顿珠,男,藏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次仁平措,男,藏族,1988年8月9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次仁拉姆,女,藏族,1982年4月6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尼玛卓玛,女,藏族,1987年2月4日出生,系西藏贡嘎县人。申请人巴桑拉姆,女,藏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系西藏扎囊县人。申请人边巴,男,藏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边巴,男,藏族,1982年2月5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旦增达瓦,男,藏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拉巴次仁,男,藏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尼玛,女,藏族,1972年3月8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晋米朗杰,男,藏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格桑朗杰,男,藏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拉巴次仁,男,藏族,1983年7月1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次仁卓嘎,女,藏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申请人旦增贡布,男,藏族,1971年9月4日出生,系西藏乃东县人。被申请人尼玛,男,1963年4月6日出生,藏族,系西藏贡嘎县人。申请人强巴旦增等21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受雇于被申请人尼玛,在山南地区乃东县罗布林卡附近盖私人房屋,完工至今被申请人尚欠民工工资共计108163.00元,经多次催款,被申请人尼玛仍未付欠款,现要求被申请人尼玛给付人民币108163.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尼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强巴旦增人民币8500.00元、巴桑人民币8500.00元、拉巴次仁人民币5900.00元、扎西明久人民币6900.00元、白玛次旺人民币5600.00元、普布扎西人民币5200.00元、米玛顿珠人民币4800.00元、次仁平措人民币5850.00元、次仁拉姆人民币3800.00元、尼玛卓玛人民币4350.00元、巴桑拉姆人民币6700.00元、边巴人民币4500.00元、边巴人民币5800.00元、旦增达瓦人民币3800.00元、拉巴次仁人民币4700.00元、格桑朗杰人民币6400.00元、旦增贡布人民币4600.00元、拉巴次仁人民币3800.00元、晋米朗杰人民币5900.00元、次仁卓嘎人民币1500.00元、尼玛人民币1063.00元共计108163.00元。本案诉讼费821.08元,由被申请人尼玛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苍  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桑央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