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301号原告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姚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旭,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开舰,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溧丰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元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