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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680号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陆小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红,男,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凯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俊伟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