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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米建军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军,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27号原告米建军,男,汉族。被告李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建军诉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