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财保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陕西亘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6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保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陕西亘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60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二、将申请人王某某提供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靖国用1996第21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树茂审判员 畅 博审判员 刘燕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