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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民与姜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姜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陈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与被告姜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民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