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民与姜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民,姜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陈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民与被告姜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民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