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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谈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赵磊 来源:百度搜索“”